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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民间借贷案件的一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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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和一个人聊天,他讲到他自己的经历,说次贷危机对他影响非常大,几百万、几千万的钱都无法收回来,导致他资金周转产生了些问题。后来,因为这些资金问题,还让他精神恍惚,在开车的时候不小心,出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身体留下了严重的创伤。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谈到了他自己和朋友身上发生的一些民间借贷的纠纷。就是因为这个事情,让我觉得有必要和大家谈谈民间借贷:

我这里讨论的民间借贷比较简单,仅假设存在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暂时不讨论还存在企业的情况,因为那些比较复杂,三言两语也无法说清楚。

民间借贷纠纷的处理一般会涉及到下列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真实性如何审查

民间借贷关系最重要的证据是借据。借据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和借贷关系实际发生的直接证据,具有较强的证明力。除非有确凿的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据所记载的内容,法院一般不轻易否定借据的证明力。

对于现金交付的借贷,如果债权人仅凭借据起诉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后果。

而且法院应当根据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法院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二、对于民间借贷中的高利贷问题如何处理

一般而言,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法院不会支持。

三、民间借贷的诉讼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些,你都了解了吗?

欢迎大家和我探讨。

如有疑问,也可以联系我:

杭州徐明伟律师:杭州市上城区钱江路58号赞成太和广场3号楼1201室,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336579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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